廣東東莞市謝崗鎮一男子下班后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天,其任職公司后以其連續曠工超過10天為由將其解雇。男子稱被拘留時曾委托他人向公司請假,公司表示男子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雙方由此鬧上了法院。
記者今天從東莞市第三法院獲悉,法院駁回了該男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雖然該男子在客觀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況,但該客觀情況恰是由于其違法行為導致的,既非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男子據此抗辯不能成立,遂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2011年4月19日,甘某入職東莞市謝崗鎮一間電子公司,任職銑床班長一職。2015年3月21日,甘某因嫖娼被東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至2015年4月5日止)。2015年4月7日,甘某任職的電子公司以其曠工超過10天按照自動離職處理,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甘某遂于2015年4月10日向仲裁庭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其被違法解雇的賠償金52800元。仲裁庭后駁回了其申訴請求。甘某不服,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庭審時,甘某表示,在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時,他馬上聯系了直系主管,并發短信告知。同時,他也委托了其妹妹代替其向公司請假。
電子公司方面表示,公司職工手冊明確規定:“無正當或者合理的理由連續曠工三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5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甘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了15天,期間未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而缺勤,連續曠工12天,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的生產進度造成了影響,被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案涉公司提供的《職工手冊》的規章制度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簽領時也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其次,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間未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而缺勤情況屬實,作為用人單位依照已經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并無不妥,因此,可以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15年4月7日解除。
至于甘某主張的并非是曠工,而是客觀原因無法請假的主張,法院認為,雖然甘某在客觀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況,但該客觀情況恰是由于甘某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既非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甘某據此抗辯不能成立。法院據此駁回了甘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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