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張某到公司上班,三個月過去了,公司仍未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張某尋求法律幫助。
法律人士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公司未在一個月的期限內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可以要求公司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期間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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