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環衛工人的勞模張志娟大姐,在平凡的崗位上工作20年,可以說無怨無悔,正是她熱愛自己的工作,每天風里來雨里去,為了城市環境的美好付出了自己的一切,才贏得了很多人的尊重,也贏得了很多榮譽。而我們在給她榮譽的同時,更應該對她的生活進行關愛。卻沒有想到她在工作中突發了腦溢血,本來應該得到單位的救助,單位卻用“人沒死不能算公傷”來對待她。這樣的法規在哪里存在呢?難道非得讓當事人光榮了,你們才可以救助,但是你們救助的意義和價值又在哪里呢?
當然了,也許張志娟的單位對于其崗位上患病不算工傷的依據,是嚴格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一條來摳的。但是我國的《勞動法》也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既然是這樣,張志娟單位的領導即使不按工傷處理這事,也可以協調社保部門對其救助,況且她的單位也可以籌資對她進行救助啊!這樣才能體現社會的關愛,體現部門的關愛,體現人性的關愛。不能因為法律是死的,就將張志娟不理不管了,置她于疾病和生活的困苦中。
她是一個勞動模范,盡管她的工作崗位很平凡,但是她對社會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相關的單位應該在她患病中救助她,不要讓法律的死框框,或者說是讓某些領導對于法律法規的曲解而拋棄她。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么,“人沒死不能算工傷”這一條又會讓多少職工傷心呢?更會讓我們的職工感覺社會的冷漠,感覺人性的冷漠。希望相關部門能真正從職工利益出發,切實關注她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幸福。
張志娟事件,也許是一個個案,但是個案也要特辦,期待她的單位能及時救助她,讓她從疾病的困擾中解脫出來。否則,人性的化的管理也許只是一張紙,受傷的卻是我們廣大職工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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