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法院法官提醒勞動者,當遇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男子休病假被扣除工資還遭遇被開除
法院判決企業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骨折后需手術和休養,高先生向公司請假2個月,結果工資被停發了,并被開除了。吳中法院判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幫他討回了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高先生家在上海,在蘇州一家公司上班。2010年4月7日,他因交通事故骨折,進行了內固定手術。2011年6月,蘇州公司一紙調令將高先生派到全資子公司上海公司做銷售。當年10月27日,高先生為取出固定物再次入院手術。為了休養,高先生通過電子郵件向上海公司的銷售部經理請假至2011年12月14日。
但2011年10月,上海公司以高先生長期請假為由停發了他的工資,12月22日更是以高先生曠工三天為由將他開除。通過電話溝通,高先生得知,開除公告是蘇州公司的銷售總監通知上海公司的銷售部經理發布的。
休個病假回來怎么就被開除了呢?高先生開始了討薪維權。在上海,他先后申請勞動仲裁和去法院起訴,但證據不足以證明他與上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高先生又轉而向蘇州公司索賠。2013年9月,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蘇州公司支付高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3萬余元,支付高先生2011年10月1日至12月22日的工資共計6876元的裁決。蘇州公司不服裁決,向吳中法院提起訴訟。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6月,蘇州公司將高先生外派至上海公司工作,蘇州公司的人事部門出具了工作外派調令單,此時,高先生與蘇州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期滿,高先生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維護。
最終,吳中法院判決:高先生外派期間,勞動關系存在于高先生與蘇州公司之間,蘇州公司應當支付高先生2011年10月1日至12月22日的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蘇州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蘇州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吳中法院法官提醒勞動者,當遇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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