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該直接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如果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可以由勞動者委托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為領取。用人單位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給勞動者辦理銀行卡或存折,將勞動者的工資直接轉到勞動者在銀行的存折賬號上。
方法2.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方法3.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支付給勞動者;也不能克扣或者以其他形式如提供產品等來代替。
方法4.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方法5. 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按照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應每月支付一次。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方法6.對于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方法7.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方法8.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方法9.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方法10.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工資。超過了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方法11.企業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點時,應按日法定標準時間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種情況,分別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原工資)150%、200%、300%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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