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廣東東莞鳳崗嘉利集團嘉安五金有限公司務工的老先生因蹲在廁所玩手機被主管拍照,因此被罰款并記了大過一次。
據了解,該公司為了防火,一直以來對員工上廁所,都會進行偷拍取證看是否有人吸煙或者偷懶。
“公司這種行為已讓很多員工不滿,可我當時沒有吸煙,就剛拿手機就被拍到,還被處罰這么重,讓我感覺公司這樣管理太不人性化了!
老先生向部門討要說法,主管劉某答復說他借上廁所之名偷懶玩手機,并沒看到其脫褲子。老先生說,自己上班在廁所玩手機確實不好,但這樣的廠規也讓他哭笑不得。
如今,雖然公司愿意賠償2000元給老先生,但是公司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又是否侵犯了員工的個人隱私呢?快來看看專家的解答……
問題1:
企業主管偷拍的照片可以作為員工怠工的證據嗎?
根據案例介紹:“該公司為了防止員工在廁所吸煙或者偷懶,一直以來對于員工上廁所都會進行偷拍取證!睅、更衣室一般都被公認為隱蔽區域,在這些區域對于員工的偷怕取證能否作為證明員工違紀行為的證據呢?
在民事訴訟中有效的證據需具有“三性”,分別是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因此,一方提供的證據除了要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并與待證事實相關聯外,還必須在來源和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廁所、更衣室等隱蔽區域偷拍、偷錄的影像資料由于侵犯他人的隱私,在證據的來源及形式上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一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之前,關于用人單位在辦公區域安裝監控的問題引起了大家的廣泛討論。用人單位對于自己的辦公場所有絕對的管理權與處分權。
法律并不禁止其在辦公區域安裝監控,但必須以不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為前提。在可能侵犯員工隱私權的廁所、更衣室等區域是禁止安裝監控的。
如今,有些員工知道用人單位在廁所或更衣室取證是很困難的,就故意在工作時間躲進上述區域干私事。這些區域成了員工消極怠工的溫床,用人單位管理的盲區,給用人單位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擾。
前面我們提到在這些區域取得的證據由于可能會侵犯到員工的隱私,一般都會被認定為無效。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取得的證據并不侵犯到員工的隱私,比如員工并不在上廁所或更衣,只是躲在廁所或更衣室里玩手機,被拍攝到了,還是可以作為證明員工消極怠工的證據。
問題2:
員工為玩手機假裝如廁,記大過合理嗎?
如今,手機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手機不再僅是傳統意義上的通訊工具,還成了娛樂工具。聊天、購物、游戲都可以在手機上進行。
越來越多的“低頭族”出現在街頭。有些公共服務窗口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玩手機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很多用人單位會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工作時間不準利用手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所以,案例中的情況會屢屢發生,員工假裝上廁所,然后在廁所里長時間玩手機。
對于此類行為如何處理,每個用人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案例中的公司給予記大過的處理是否合理,我們在此不作評述。我們只是對這種行為進行一下分析。
如果對此類行為進行拆分,我們會發現其實存在兩項違紀行為。
1、首先是一個消極怠工行為,在工作時間內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其次,員工存在不誠信的行為,為了玩手機而假裝上廁所。勞動合同的履行其實是勞動者通過讓渡自己的勞動力換取勞動報酬的過程。
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勞動者就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全身心地完成本職工作。
鑒于目前員工上班時間玩手機已然成風,整個社會誠信度的缺失,我們認為對于上述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問題3:
用人單位可以規定員工上廁所的時間以及次數嗎?
據了解,有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制造型企業,在規章制度中對于員工每天上廁所的次數及時間進行了規定。
我們認為,企業的這類規定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屬于無效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權制定規章制度對于員工進行管理,規章制度除了要在內容上合法、程序上合法,還必須具有合理性。上廁所是員工的合理生理需求,用人單位無權對此進行限制。
但是,作為員工,也應當具有職業精神及職業道德,在工作時間內專心工作。不得利用上廁所的時間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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