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在試用期內,單位能隨意與新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1)新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新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新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新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新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新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新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新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另外,需要提醒各位朋友注意,用人單位依據前述第(7)、(8)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而不論是否在試用期內。如有疑惑,請自行查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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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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