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扣減女職工生育津貼,法院依法判決補足。
法官說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本案中
被告公司為劉某繳納了生育保險,但其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支付劉某生育津貼,實際上差額部分就是所謂的給劉某發放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工資數額。被告公司的行為明顯違法法律規定。
因劉某產假前的本人工資標準高于生育津貼標準,按照規定,被告公司還應該補足其間的差額。另外,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向女職工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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