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鐘永棣
職場中,不少勞動者在離職時都習慣性地帶走一些跟原工作有關的資料、信息,并在日后的工作中繼續使用該等資料、信息。如果該等資料、信息屬于原單位的商業秘密,那么勞動者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依法律規定,勞動者對其知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單方性的保密義務,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泄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行政法律責任,嚴重者將同時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附:河北廊坊(2015)廊開刑初字第058號刑事判決書(部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披露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宋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辯稱梅*公司未向宋某支付保密費用,梅*公司與宋某簽訂的保密協議并不生效且梅*公司的損失數額不能確定,經庭審舉證、質證,梅*公司與宋某簽訂的保密協議明確約定了相關的保密條款,該保密協議并沒有支付保密費用的約定,被告人宋某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了梅*公司“XXX提取工藝試生產總結”這一商業秘密并在互聯網上予以披露,導致梅*公司投入一千六百多萬元研發資金的這一研發成果進入公眾領域,從而使該商業秘密失去了應有的商業價值,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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