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于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于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收到全部補正材料后當場或者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意見稿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濮陽人才網官方微信平臺
濮陽人才網手機網頁版
濮陽求職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