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農閑時在本鄉一碼頭打零工,自2009年起受王某雇傭負責清理船艙的工作。2010年12月6日晚,周某清理完船艙后爬梯子出船艙時,不慎從梯子上滑落下來,造成腰椎骨折。事后,周某的傷情被鑒定為8級傷殘,先后花費2萬余元醫療費。期間,周某的哥哥向雇主王某索要醫療費,王某分兩次支付了1000元。不久,王某以與周某沒有雇傭合同為由,不承認雙方有雇傭關系,讓周某的哥哥補寫了1000元錢的欠條,并拒絕支付周某任何費用。周某無奈將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查明,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但周某提供的兩張工資單,及其他證人、證詞足以證明雙方的雇傭關系。
法院認為,周某是在王某指定的范圍內從事船艙清理活動,并在王某處領取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已形成雇傭關系。周某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王某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周某在爬梯子出船艙時,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周某、王某按2:8分擔責任為宜。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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