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維權熱線接到讀者郭女士來電咨詢。郭女士是19歲那一年,也就是1978年參加的工作,1996年郭女士從原單位下崗。從下崗之日至2000年期間,她的檔案一直存在單位,社會保險一直由郭女士自己繳納。
1996年下崗后,郭女士又找到了一家公司,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該公司沒有與郭女士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郭女士繳納社會保險。4年后,郭女士于2000年正式從原單位離職,檔案關系也轉到了郭女士戶口所在地的街道。
2009年,郭女士所在的單位才跟郭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寫明的起止日期是2009年3月起至2011年3月止。1959年出生的郭女士于2009年就年滿50周歲,應該辦理退休了,于是郭女士在街道按照無業人員的情況辦理了退休。
兩年后,也就是2011年3月,郭女士跟現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可是單位卻提出要跟郭女士簽訂一份勞務合同,郭女士想不通了。
根本搞不清楚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的郭女士,此時才提出,自己在這家單位連續工作了15年之久,單位連保險都沒給自己上,這筆賬似乎也應該算一下才對。
郭女士感覺自己很冤枉:“這單位現在不給我補15年的保險,合同到期了單位也不給我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我該怎么辦啊?”
記者咨詢了北京一格律師事務所的張燦輝律師,張律師告訴記者,郭女士早在入職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就應該要求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跟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她繳納社會保險。這樣的話,郭女士在2000年原單位離職后的工齡,就能累計計算。其現服務的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其辦理退休的有關事宜。
現在,如果勞動關系自然終止,郭女士可以到仲裁機構主張在現單位工作15年的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由于郭女士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雖然沒有及時維權,痛失了九年工齡,但是單位現在由于不能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要求簽訂勞務合同也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至于郭女士主張的合同到期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郭女士在簽訂合同的2009年單位跟她簽訂的合同已經不屬于勞動合同范疇,應該理解為勞務合同,故不存在勞動合同到期的經濟補償金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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