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辦理這起案子的法官說,員工部分訴訟行為已屬于過度維權,但這件事給企業們提了個醒,用工還是要規范,不然隱患重重。
老楊四十出頭,2009年4月23日,他與一家機械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
按理,老楊4月底上崗,5月份應該馬上給他辦社保,公司卻遲了一個月,6月份才辦。
這個不規范操作埋下了隱患。第二年11月1日,老楊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賠償社保補償金2000元。
法院安排雙方調解,企業出于息事寧人的考慮,賠償1500元,并要求老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糾紛卻沒有就此終結。調解中,老楊學到的法律知識越來越多,發現了公司沒有給足加班費的問題,再次起訴。他把加班費分拆成國慶節和周六兩部分,分開起訴,光加班費問題,兩次向勞動仲裁申訴,兩次起訴。
去年底,老楊又以要求公司賠償失業期間的工資、保險損失為案由,要求公司賠償損失17000多元,經當地法院判決,老楊敗訴。老楊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又敗訴。
至此,一年半時間內,老楊5次向勞動仲裁庭申訴,5次向法院起訴,一次向中級法院上訴,整整打了11個回合。
案子雖然暫告一段落,公司卻被折騰得苦不堪言,期間三名人事主管因調解失敗,不堪壓力,主動辭職,還支付補償金3700多元。
法官說:這件事也給企業提了醒,用工還是要規范,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不然隱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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