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溫度達到35攝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和《高溫作業分級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規定,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 所防暑降溫的各項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 心健康;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合理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的工作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盡量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 度,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用人單位不得以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為由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和獎金。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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