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丁某的親屬有權追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嗎?對此,仲裁委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雙倍工資申請應得到支持。理由:《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工資、獎金等,包括雙倍工資均屬于公民的合法收入。既然雙倍工資屬于丁某的合法收入,那么,丁某之妻、兒就有權提起申請。石材廠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二種觀點:雙倍工資的申請不予支持。理由:第一、《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本案中,丁某已死亡,追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一方主體已滅失,也就是說,丁某的訴訟權已隨著其死亡而消失。第二、用人單位支付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的基礎上,使勞動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間接收入,而勞動報酬是勞動者靠自己出賣勞動力而應得到的直接收入。也就是說,雙倍工資的訴訟權是潛在的,是可以不發生的,只有勞動者本人主張時才必然發生,因此,丁某之妻、兒是沒有權利提起申請的。第三、按照法律規定,因未與勞動者在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期限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雙倍工資實際屬于一種懲罰性工資,屬于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確切地說,應是一種罰金,而罰金不屬于遺產的范疇。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繼承,那么,丁某之妻、兒申請石材廠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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