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胡某通過偽造學歷證書的方式,與該校訂立的勞動合同,系無效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故該校要求胡某返還發給他的工資及獎金4.2萬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該校的訴訟請求。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濮陽人才網官方微信平臺
濮陽人才網手機網頁版
濮陽求職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