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解釋道,自2011年7月1日《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實施,原《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魯政發[2003]107號)同時廢止。新辦法第25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8個月,兩項合計為12個月,而原辦法兩項合計為20個月,新辦法比原辦法少了8個月。該地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641元,8個月正好為21128(2641×8=2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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