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季某入職無錫市某機械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試用期為1個月。就在季某剛做完一個月的試用期,于2010年12月10,卻收到了公司的辭退信。工作認真負責的季某感到很納悶,自己辛勤的勞動換來的卻是公司的辭退信,并且公司也未說明辭退原因。于是,季某與家人商量后決定起訴該機械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機械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員工試用期滿,考評表中不予轉正辦理退工手續(xù)的內容,沒有在試用期內向季某告知。該公司與季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至2009年12月9日止,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通知紀傳森離職,是在試用期屆滿后,該公司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單方辭退季某,且員工離職通知單中也未注明離職原因,故該公司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jīng)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季某11月份的應得工資為1979元。其在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經(jīng)濟補償金為半個月的工資即989.5元,故該公司應當支付季某賠償金1979元。季某要求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在日常工作中,經(jīng)常有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滿后突然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外,也確實存在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決定不予錄用的情形,但用人單位卻在勞動者試用期滿后才作出不錄用的決定,或在試用期內作出決定但在試用期滿后才通知員工離職,上述情況都是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如確需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且在試用期滿前通知勞動者,以此來維護用人單位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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