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夜班后女工崗位上昏厥,搶救4天身亡卻遭遇“48小時之限”條例
挽救生命,多“兩天”誰埋單?
可能不被認定為工傷,社保部門回應:最終結果近日公布
“太殘酷了。”9月21日,從天津趕來的34歲的董彥康連連說。9月4日,他的妹妹董苗在平湖街道富民路的富瑋金屬塑膠制品(深圳)有限公司連續長時間上夜班時暈倒,在醫院搶救了4天去世。半月來,家屬被告知因入院4天后死亡,將可能不屬于工傷。社保部門回應,目前正在將材料上報,結論將會在近幾天出爐。
夜班女工不省人事倒地
“過年的時候看我妹妹還很胖,誰知道隔了幾個月看到病床上的她,已經瘦成了皮包骨。”董彥康說。9月4日,他接到妹夫魯輝的電話從天津趕來深圳,到病床前抓著妹妹的手,“跟她說話,她一點反應也沒有,家里人淚都流干了”。
魯輝稱,他與妻子董苗2009年結婚,2010年2月生下兒子小林。今年2月,孩子留給爺爺奶奶帶,他和妻子一起進入富瑋金屬塑膠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稱富瑋廠)上班,“我們都在五金制造課,但是不同的工作崗位。連續8月份、9月份我們都很忙,天天加班,上將近12小時的班,就大運會開幕式那天放了一天假。”
魯輝出示了一份未蓋章的考勤表,上面顯示,9月1日、2日、3日連續三天,董苗都在上夜班10~12個小時,9月3日,董苗共打了三次卡,分別在18∶05、01∶32、01∶48。她都沒來得及打完自己最后一次卡,9月4日7點左右,120救護車將她送到了平湖華僑醫院搶救。
該院病歷記錄表明,董苗當天9點半入院,病史為“入院前2。5小時患者工作中無明顯誘因突然暈倒,神志不清,呼之不應,無嘔吐,無抽搐,無發熱,工友急送入急診科,發現患者是深昏迷狀態,呼吸心跳均停止……”后經該院搶救,董苗心跳恢復,但依舊用呼吸機維持呼吸,藥物維持循環,用冰帽進行腦保護。在補充診斷中,醫生記錄“心跳呼吸遽停,心肺復蘇術后腦功能衰竭、多臟器功能衰竭”。病歷上醫生在“先天性心臟病”這個診斷后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董彥康和魯輝均否認董苗身患先天性心臟病或其他疾病,認為董苗的死亡屬于“過勞死”、“猝死”。魯輝出示了董苗今年4月22日由平湖預防保健所開出的“健康證”,經內科常規檢查、血清Alt,胸部X線透視,顯示其身體未有異常。
病后四天死亡不算工傷?
9月8日上午10點左右,董苗沒有了呼吸和心跳,醫院宣告其死亡。當天,魯輝便和廠方一起去往平湖社保局申報了工傷認定的材料。董苗今年2月份入廠,有“健康證”,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繳納了社會保險。
“社保局開始就在說,發病后48小時內死亡的才算工傷,她都救了4天,不算工傷。”魯輝說,“我們認為這個不合理,她是在廠里累死的,連續多天上夜班,都超過了8小時,最后倒在工作崗位上,怎么不算工傷?”
廠前燒紙起沖突多人受傷
9月19日、20日、21日,董苗的家屬們連續到富瑋廠的上級總公司盈冠公司門前燒紙錢等,造成該廠廠門口一度擁堵。“廠里沒人搭理我們,太沒有人情味了”。董彥康說。
魯輝表示,9月19日下午,家屬一行十多人來到盈冠公司門口,“警察和巡防隊員都上來趕我們,大人孩子都受傷了,我媽媽當場就暈倒住院了。”魯輝捋起袖子,他的胳膊上有多處皮外傷痕。其嫂子小腿半條腿都青紫。
盈冠公司負責處理此事的洪經理說,“我們跟家屬已經通過司法所幾次協商,沒有一個結果。他們鬧得太過分了,我們盡量忍耐,希望他們平復下來,希望社保部門的工傷認定早點出來。公司也會有人道上的撫恤。我們公司已經支付了董苗的搶救費用,她母親住院的費用等等費用。”
龍崗公安分局回應稱9月19日,“董苗家屬在工廠門口擁堵,嚴重影響了交通秩序和該公司的正常秩序,在溝通不成的情況下,強行帶離家屬。沒有粗暴執法和沖突,可能家屬會不接受,但這是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該局指揮處占副處長稱,“有正當訴求要采取合法途徑解決,不要干擾其他公共秩序和單位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人進行治安處罰。”
社保部門回應:是否工傷,結論近幾天出來
平湖社保站站長梁滿亮稱,21日上午,平湖街道辦領導召集了社保、司法等各部門,找來了醫院的專家詢問搶救董苗的情形。關于“48小時之限”,梁站長稱《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確有這么一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她這個情況比較復雜,所以今天我們專門開會討論,醫院也出了書面材料給我們,確定她入院的時候是處于猝死狀態,心跳呼吸都沒了,搶救后呼吸心跳恢復,但呼吸不正常需要借助呼機機。我們現在已經基本補齊了材料,向龍崗分局和市局報送,最后認定是否工傷的結論還沒出來。”
對于什么時候能確定是否工傷,梁滿亮稱,“他們的合法權益一定會保證,我們爭取在最近幾天就出結論。”
律師觀點:高強度工作下病發死亡應屬工傷
“現行法律的確有這個48小時之限,我認為有一定合理性。”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胡萍律師認為,“如果本身有疾病,比如癌癥,自己不知道,也并不是工作中接觸有害物質導致,那么給予48小時搶救時間一定程度上還算公平。”“48小時之限”由此就將員工的不同情況分開,非工傷的則由屬于疾病類,由醫療保險賠付,工傷則屬于工傷賠付,兩者數額有一定相差,因而引來爭議。
回到董苗這個個案,胡萍認為,醫療部門應該確定她是否先天性心臟病或其他疾病導致死亡。“可能需要尸體解剖,確定死亡到底是什么引起的”。此外,胡萍認為在認定工傷過程中,是否高勞動強度誘發的疾病需要重視。“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期間,正常勞動強度下,引起的疾病以致死亡的,我趨向不認定為工傷。如果是高勞動強度下工作,就有可能是勞動強度誘發疾病,我認為屬于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