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調崗、換工作地點,面對形形色色的變相逼辭手段,員工從了,心情很不爽;不從,工作也同樣不爽。22日,記者從安徽小淮安市勞動仲裁處了解到,2011年,“變相逼辭”導致的勞動爭議已經占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35%左右。
手段一:換地點
2007年8月,張女士進入淮安市一家工廠上班。2008年1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月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張女士工作地點為淮安市。當時該企業在淮安市只有市區一個廠區。
2011年4月份,該企業在開發區新建了廠房。2011年8月份,張女士因瑣事與人事部經理發生口角,隨后該企業發出調令,讓張女士到開發區新廠區工作,工資待遇不變。張女士家在市區,如到開發區新廠區工作,每天來回要比以前多花2個多小時,打亂了其生活節奏。張女士接受不了這樣的安排,氣憤之下,連續幾天沒去上班。最終,該企業以曠工為由與張女士解除了勞動合同。
手段二:調崗降薪
王小姐在市區一家公司擔任客戶經理,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2011年至2012年底,每個月的工資為2000多元。2011年的一天,公司無故將其工資降了300元,王小姐被迫接受。后來公司行政負責人又找王小姐談話,以工作不合格為由勸其辭職,王小姐不同意。隨即公司將王小姐從客戶經理崗位調至衛生打掃崗,月工資降為900多元。王小姐拒不接受調崗,與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公司以王小姐曠工三天為由將其解聘。
“變相逼辭”手段
屬變更勞動合同行為
市勞動仲裁處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前因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招致用人單位惡意報復的案件越來越多。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采取調崗、降薪、不安排工作等手段,逼勞動者自己離開。一旦勞動者主動離職,用人單位便會從“無理”變為“有理”,可以順理成章地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同時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市勞動仲裁處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逼辭”的不公正待遇,不可沖動,應當“就事論事”。調崗、降薪、不安排工作等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質疑變更行為的合理性,如用人單位堅持不合理變更行為,勞動者可以就變更勞動合同申請仲裁,切不可因此擅自離職,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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